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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选保安体现自治权利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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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新纪元家园业委会与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保精英保安公司签署了三方物业服务合同,正式将业委会选聘的保安交由物业管理。业委会监督保安工资的发放和待遇的改善,甚至对保安的惩罚也要经过业委会,以保障他们的利益和队伍的稳定。这在北京是首例。

    选聘保安在很多人看来可能只是一件小事,无需大惊小怪、小题大做。殊不知其背后却隐含着业主基于社区自治而行使选择权利的重要意义。业主选择的保安也许不如具有更丰富经验与更强谈判能力的物业公司所选择的保安,但是,培养业主的社区自治能力却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物业公司的经验与能力更适宜于从辅佐业主的角度发挥作用,而不是业主单纯出于降低成本、贪图方便省事而由物业公司径自行事。业主为此付出必要的成本以换取自治能力的锻炼与提高,从长远角度看是值得的。

    业主们选择何种方式维护自己在社区内的利益,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业主的自由和选择权利的体现,法律应当尊重和引导这种权利和自由健康发展,并为之建立必要的制度基础,只是在这种权利和自由与其他主体的权利或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才需要介入,并加以规范和约束。

    社区自治的发展还可能意味着物业管理的多元化和自治模式的多样性。由于业主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居住小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业主需要的服务以及能够为服务支付的对价也会明显不同。这意味着每个小区都有其“区情”和“民情”,区情、民情不同,则社区自治的能力和要求以及侧重点也会有极大差异。在甲小区行之有效的社区自治方式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模式,在乙小区可能就无法取得同样的成效,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称道别的小区的优美环境与和谐关系时,最好的方式是认真对待自己同样拥有的自治权利,像新纪元家园一样慎重地进行选择。

    据报道,中实物业公司认可并接受海淀新纪元家园小区较高程度的社区自治模式及业委会较严格的监督方式,是因为公司和业委会已经建立了一种信任和协作关系,并认为“按比例提取佣金,挣自己该挣的钱,很公平、透明”。

    这表明,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建立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必须以不可缺少的信任和协作为基础。置一方于弱势地位换来的成本收益不对等的交易,只能是“一锤子买卖”,不可能维持,更谈不上可持续和谐发展。(陈欣新 北京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