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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新解《物权法》 地下车库产权仍无法界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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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中国法学会在京召开由全国知名法学家参加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申,物权法应平等保护公私财产。事实上,这是中国法学会自去年以来,第二次召开类似的研讨会。

    “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说,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也包括了财产权的平等。“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依据平等原则,必然应该与公共财产一起受到平等的保护;财产不平等就谈不上主体的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认为,《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国有财产、私有财产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如果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多给保护,私人可以少给保护,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利于民富国强。”

   “那些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观点是一种误解。”李国光表示,“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

“原先《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前面没有‘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现在写进去了,我们知道一部法的依据非常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如是说。

“《物权法》和《宪法》的关系受到一种特别的关注,我个人觉得这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莫于川认为,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关于《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的讨论,这“既有实际意义,也有理论意义。”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对自然资源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做了具体的界定。二是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利。三是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

   “《物权法》草案对责任人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做了规定。应当说《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是全面的。”李国光认为,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能使《宪法》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所要保护的财产只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王利民指出,《物权法》的颁行绝不会发生所谓“非法财产合法化”的问题。他说,按照《物权法》草案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七审稿第150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针对业界人士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提出异议,本报记者采访了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住宅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否合理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士表示不方便表态。

      在目前纷争较大的地下车库所有权方面,《物权法》草案(七审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地下车库所有权比较复杂,目前很难界定购房者是否分担了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