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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管条例》将施行 业主有权"炒"物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9日

核心提示

百姓生活衣食住行,只要你在生活的城镇拥有一套可以遮风避雨的房子,不管是买或是租,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你都免不了和物业管理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毕竟一套房子,构成了一个“家”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它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紧密部分。在这种大背景下,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1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那么,这样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法规施行后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那些变化?业主、房开商、物管公司又如何遵守这部法规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运用这部法规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带着这样的问题再次深入采访,为读者进一步知晓并使用这部法律提供更加实用和深度的解读。

《条例》施行 争议焦点有法可依

焦点一:业主有权“炒”物管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强化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选聘或“炒掉”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过。

焦点二:车位、停车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公司不得乱收停车费。《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焦点三: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

小区停车位到底能不能租给小区外的人员?《条例》规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