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武法记者蔡小莉)业主缴停车费后将车停在小区内,车辆被盗,物管公司是否要担责?前日上午,来自成都多家物管公司的负责人和业主代表、法官坐在一起,就此类案件进行探讨。
“小区车辆丢失引发的赔偿案件,占我们庭所审保管合同案件的70%左右。”武侯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苏靓告诉记者,“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业主将车停在小区内,物管公司是否和业主构成了保管合同。”苏靓称,此类案件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认为构成保管合同的占17.14%”。据了解,此类案件还有一些共同特点就是,被盗车辆一直没被追回,这些车辆也没买盗抢险,因此业主的损失无法追回,导致他们试图靠起诉物管公司追回损失。
“业主停车所缴的费,实际上是灯光照明和场地打扫的费用,及物管公司所需的人工费,并不是保管费。”某物管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一些小区出现车辆被盗或入室盗窃的案件,在警方没有破案的情况下,业主便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公司承担损失,他认为这对物管公司来说不公平。其他物管公司代表也表示,“物管和业主实际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个别业主将物管公司的责任扩大了。”
“不管双方是不是保管合同,但只要物管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名参会的律师称,目前不少物管公司管理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态度不好,配备不完善等,出现问题后不及时处理,都不利于双方关系的发展。一名业主代表说,业主的车辆或家中被盗后,如果物管公司能积极协助业主解决事情,并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慰,进行人性化的处理,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