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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擅改小区共用设施最高可罚款20万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5日
      新华网陕西频道5月4日电(记者杨一苗)经过西安市人大重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擅改小区共用设施最高可罚20万元。

    条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同时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集意见的形式,解决现实工作中集体大会召开难的问题。    

    为预防规划的绿地不被擅自占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被改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其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都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个人违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