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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八成物业办公用房不归业主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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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上热议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现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用办公房要给我们业主付租金了,可当我们去问物业公司要租金时,他们却声称所占用房屋的产权不归我们业主。同时,他们连收取的小区停车费也不给我们业主。”家住乌鲁木齐市荣昌小区的张先生反映。

    3月19日,从乌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获悉,张先生反映的这一现象,目前在乌鲁木齐普遍存在。由于绝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移交全体业主,造成物业管理用房权属错位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建设单位因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产生的纠纷成为物业管理的热点问题。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处长王玉良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规定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业主享有经营权。另外,如果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住的前提下,拿出剩余部分对外经营,按照新规定,经营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乌市房产局对物业小区的一份最新抽查结果显示:目前首府有8成物业办公用房归物业建设单位所有。据了解,此次调查的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小区有部分房产开发商建设的物业小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物业小区、安居工程物业小区和直管公房物业小区。

    虽然《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予以分割登记。但是首府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划归全体业主,即使将产权划归业主,进行产权登记在技术上也存在困难。其原因在于全体业主为物业管理用房的共有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时必须将全体业主的姓名登记在产权证书上,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王玉良表示,由于物业管理是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经济迅猛发展应运产生的新兴产业,法制建设相对落后,遗留问题较多,尤其解决无物业管理规范时期物业管理用房的遗留问题十分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