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新:物业用房需要信息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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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园小区业委会与小区原物业管理公司围绕物业用房问题发生争执。2月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决定注销美丽园物业用房原所有权人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美丽园小区业委会认为,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公摊面积,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收回。而现在管理此处物业用房的海博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公摊面积中没有物业用房,物业用房属开发商所有。(据《新京报》报道)
据报道,海淀区建委向北京市建委申请撤销原所有权证书的理由是,该产权证颁发有错误。如果差错不是相关部门在办理该产权证时故意出现,则应是缘于产权证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或错误信息,或者办理人员的过失。
而这样的错误如果没有小区业委会或业主的主动查询或举报,是很难被政府机关发现并纠正的。发证机关不可能在没有举报或监督的情况下,对自己已经做出的发证行为启动自查自纠程序;法律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出发,也不会规定政府机关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自动开启这样一种费时耗力的行政程序;而错误产权证的持有者一般是不会主动地要求纠偏的,这不符合他们的利益。
因此,业主作为当事人基于维护私权利而进行的监督、检举行为,对于此类错误的救济就显得至关重要。问题是当事人在开发商申办物业用房权属证书时很可能尚未购买商品房,算不上业主,更谈不上组织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尽管计划购房人也有权获得与其希望购买的商品房有关的真实信息,开发商也有义务如实告知,但是,毕竟计划购房人不是业主,不可能拥有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等到业主大会、业委会行使权利时有关申办权属证书的行政程序可能已经全部完成。业主们要想行使监督检举的权利就必须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查询相关资料,以便获得足够的信息。
这就要求法律必须赋予业主相应的权利并规定必要的行政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为业主行使知情权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这样,业主们才能够避免在维权活动中出现不应有的错误,也才能够对开发商形成必要的约束效应,使其无法利用信息缺失或信息不对称谋取不当利益。对于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也减少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错误信息所蒙蔽或误导进而实施错误行政行为的风险。
要求人们暂时容忍法律的缺陷,先求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逐渐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完善和修正,是可以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但是,让人们落入无知之幕,要求人们都能秉承难得糊涂的心理,最终被愚弄、蒙骗,恐怕已经不可能为民众所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