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有游泳池、网球场、会所的社区业主,纷纷在为这些公共设施的赢利算细帐,然而由于这些设施到底是否属于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界定模糊,赢利收益也无法真正归全体业主所有。”贵阳市物管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少物管企业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犯愁,因此对相关规定提出了进一步细化的需求。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在大会决议或共同参与选举投票时行使权利,业主大会是社区内最高权利机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有时候碰到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或者物管公司的合法利益,法院受理此类诉讼时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业能力,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双方纠缠不清。
——公共部位如何界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社区公共区域的赢利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物管企业往往在实施这一条款时,碰到的最大问题在于,到底哪些区域属于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很难界定。比如社区内的停车场、社区会所、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是开发商投资兴建的,虽然也是社区的公共部分,但要将其收益划归所有业主所有还很难办到。
——物管收费依据。在物管收费问题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但是物业服务的水准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在国家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如何协商约定?许多业主对此疑问很多,这一系列问题都困扰着不少物管企业,难以进行实际操作。
再有,业主委员会是否真正能监管物业管理收费,能搞清楚物业管理公司用于物业管理上的开销究竟是多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拒绝业主委员会查帐,业主即使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帐,也有可能出现某些不规范的会计事务所与物业管理公司蓄意串通,做出对业主不利的查帐结果。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生活和物业管理企业良性发展的物业收费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物管用房要多大才合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但是开发商到底应该向物管公司提供多大的物管用房,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如果只拿出几平方米的房屋交给物管公司使用,那这样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实际作用可想而知。物管用房需配备多少,应该和社区物业管理面积成一定比例。
据称,物业管理作为一个微利行业,属于一种全方位、多功能的管理,为了给广大业主提供一个优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上述几个方面需要在新情况下实现“破题”,物管企业才能更好地依照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