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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法规范物业小区公用事业收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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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小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收费进行了规范,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指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