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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开发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作强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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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开发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作出强制性规定。

    该条例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