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品牌委〔2013〕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满意度和知名度高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促进物业管理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品牌年”主题活动的通知》(成房发〔2013〕33号)精神和《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成物协〔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成都市(首批)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动物业管理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全面深化和谐物管构建工作,加快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工作,着力提高全市物业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带动和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品牌企业评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公众评价、媒体参与、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三、活动时间
2013年9月至12月
四、目标任务
以物业管理“品牌年”主题活动为载体,通过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活动的深入开展,实现2013年首批命名并推介一批“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物业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物业管理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五、申请条件
品牌企业评定名单统一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推荐产生,企业可以向市物协提出推荐申请,被推荐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上资质(不含暂定三级),且保持资质条件;
(三)已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5年以上;
(四)受聘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60%以上获得“市优”,或获得“省优”不少于2个,或获得“国家示范”不少于1个;
(五)经营状况良好,物业管理主营业务盈利,且收入应大于企业总收入的60%;
(六)评定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每年信用记分高于100分,或获得市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
(七)近五年来,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
(八)近五年来,未发生因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服务不到位引起的重大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及媒体负面曝光事件;
(九)近五年来,在构建和谐物管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市房管部门或市物协表彰。
六、评定程序
(一)申请推荐(9月25日前)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于9月25日前,向市物协提出书面推荐申请(附件1),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物业管理项目清单(附件3)
4、企业业绩和所获荣誉奖项的证明文件(表彰文件、奖牌、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两种形式,并提供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市物协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缺失或有明显错误、遗漏的,应要求申请企业于3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推荐。
(二)条件审查(9月30日前)
市物协根据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的初审情况提出品牌企业评定名单,并向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品牌委员会秘书处)移交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
品牌委员会秘书处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推荐条件审查。
(三)第一次公示(10月15日前)
经审查通过的参评企业名单提交品牌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于10月15日前,在成都物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审阶段。
(四)评审阶段(11月30日前)
根据《办法》规定,评审方式包括专业测评和公众评价两个方面:
1、专业测评。由品牌委员会秘书处在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物业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专家测评组,依据《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测评指标(试行)》(成物品牌委〔2013〕1号),对参评企业进行测评打分。
2、公众评价。由品牌委员会秘书处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通过网络、电话、实地等方式对参评企业进行业主满意度和公众知名度调查。
品牌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专家测评组和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提交的专业测评和公众评价结果,按专业测评占50%、业主满意度占30%、公众知名度占20%的权重比例计算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高低,提出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建议名单。
(五)第二次公示(12月15日前)
品牌企业建议名单经品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在成都物业网及相关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品牌命名(12月31日前)
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品牌委员会按企业资质等级统一命名为“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 并颁发“品牌企业”证书及标识牌,纳入《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第四章“品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纳入《品牌企业名录》的企业实行品牌缺陷调查制度。品牌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可以使用“品牌企业”称号和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品牌企业评定活动是深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物业管理“品牌年”主题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大力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大局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统筹谋划,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注重实效。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把品牌企业评定活动,作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塑造良好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解决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等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参与、充分准备、认真自评、如实申报。
(三)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品牌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品牌建设和维护。品牌委员会秘书处要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宣传工作;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联络、组织、协调工作;要精心策划,全面加强品牌管理、促进和推介,落实品牌缺陷调查制度。
八、联系方式
品牌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物协秘书处。
联系人:苟 强 汪立玲 联系电话:028-61515315
地 址:成都市红牌楼长益路11号长益商业寓所5楼22号
附件:
1、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推荐申请书(样本)
2、成都市物业服务品牌企业评定申请表
3、物业管理项目清单(样表)
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品牌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