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13〕22号
各物业服务机构,各装饰装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业和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和施工活动。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向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定由市工商监制、市建委编制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机构、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开展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和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切实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加强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知识宣传。
物业服务机构、装饰装修企业应全面加强房屋使用和房屋安全知识、装饰装修及工程施工安全知识的宣传,积极配合开展家装维权便民活动,引导装修人申领《家装维权便民联系卡》。在办理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饰装饰企业向装修人提供装修方案或装修建议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提供装修方案或装修建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不得建议或诱导装修人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容貌、危害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市物业管理协会和市建筑装饰协会将印制一批房屋装修安全宣传海报,各物业服务机构可到市物业管理协会领取,并张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
三、切实履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职责。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以书面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整改的,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机构依据管理规约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遵守管理规约及各项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施工,不得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行为。装饰装修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装修巡查、装修人员和装修材料进出登记、装修施工时间、建筑垃圾堆放和清运等管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相关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五、加强物业管理行业和装饰装修装修行业自律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和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物业服务机构和装饰装修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市建筑装饰协会将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行业通报批评等自律惩戒,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将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