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开发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房销售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市、区(市)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交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包含下列材料:
(一)依据我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定的本建筑区划的临时管理规约;
(二)开盘销售前,依法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手续或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手续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书。
三、市、区(市)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