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期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师考试收费和收费标准(财综<2009>7号、发改价格<2009>767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报考和考前指导工作,帮助广大考生及时系统复习考试内容,掌握考试大纲要点,应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求,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培训教育中心举办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指导与交流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条件,拟报名参加2009年度物业管理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二、指导方式
采取面授串讲与自学及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指导内容
1、严格按照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教材和考试大纲进行,共分为四门:即《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及《物业经营管理》。重点指导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与综合能力,交流应试经验,以帮助广大考生系统复习和有效把握考试内容,准确掌握考试大纲要点,把握命题规律和应试技巧。
2、免费集中进行一次考前串讲,帮助学员巩固课本知识。
3、提供大量题库资料,练习答题技巧;开展应试场景模拟,积累考试经验。
四、师资力量
由取得首批《物业管理师师资证》,以及具有多年丰富的物业管理专业实践经验和应试培训经验的权威专家进行讲授与交流。授课讲师有:蔡任重、闻涛、李欢、温文遐、洪云、孙铮、吴朝晖、向国荣、赖孝刚。
五、开课的时间和地点
为提高学员应试能力,本次考前指导与交流班的开课时间和地点将结合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六、指导与交流费用
协会会员880元/人,非会员1200元/人(不含午餐、教材费)。
七、报名时间
即日起开始接受报名,9月8日截止。
八、报名方式
请自愿参加考前指导与交流的考生认真填写好《报名回执》,并将《报名回执》传真至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或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培训教育中心。
九、报名地点
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产大厦)22楼2216室。
十、联系方式
1、 市物协:028-66103687 86280066(兼传真)
联系人:
2、 市房协:028-86279811(兼传真) 86279816
联系人:
十一、其他
参加本期考前指导与交流班的学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纳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项目经理岗位类别)统一管理:
1、 参加模拟考试,4个科目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
2、 参加今年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4个科目每科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10分以内的(含10分)。
附件一:《报名回执》
附件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条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培训教育中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报名回执
学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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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盖章) | ||||
所在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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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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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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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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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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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物管行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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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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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是否协会会员:□是 □不是 |
是否需要统一订购教材:□需要 □不需要 | ||||||
注:1、教材一套四本,合计160元; 2、请认真填写本回执,并于 |
附件二:
物业管理师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节选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内容均摘自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的有关规定。仅供参考,最终规定请以今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正式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