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搞好我市2009年度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文明创建及和谐物管构建工作,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一)2009年申报“市优”称号的项目;
(二)按规定应当参加2009年“市优”复检的项目(附件1)。
二、参评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接参评项目的物业服务,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房房政[2006]5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的规定完善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上年度信用记分75分以上,一年内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13种行为;
(二)参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使用功能上相对独立且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原则上满一年以上;
(三)住宅区、工业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含别墅)、大厦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竣工交付率或使用率达75%以上;
(四)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安全隐患;
(五)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新闻曝光;
(六)积极参加和谐物管构建活动。
三、考评方式
(一)听:听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就参评项目概况、提供物业服务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介绍。
(二)问:就物业概况、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是否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以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规范和职责、操作规程等内容,询问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及相关专业服务人员,了解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三)查:查验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物业承接查验是否依法进行,手续、协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维保资料、年检记录等;
2.是否签订并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等是否约定明确;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贸易结算表的,关于水电气代收代缴委托事项、共有设施设备能耗的承担主体和分摊方式等是否有明确约定;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
4.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收费率,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决定、收益分配、公布情况;
5.报修处理机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报修记录是否齐全;
6、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是否按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有无挪作它用,使用情况是否进行了公示;
7.投诉处理、回访机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布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区房管局三级投诉电话;
8.是否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三公开”制度;
9.是否完善建立物业管理预警排查机制,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完善;
10.是否与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依法、依约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1. 对于建筑区划内违反公共秩序、消防、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是否到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处理;
12.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犬只管理、狂犬病防制制度;
13.是否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满意度是否高于90%,覆盖率是否大于75%,记录是否完整;
14.登陆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www.fxxy.com.cn)查验是否如实、完善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上年度信用记分是否高于75分。
(四)看:现场实地查看物业基本情况以及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机电设备是否有效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维保,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是否按约定提供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维护服务,红外监控设备、防盗监控、消防系统等是否有效运行;
3.建筑区划内车辆是否有序停放;
4.是否按约定提供环境维护、绿化维护服务;
5.是否按约定提供秩序维护服务;
6.工作人员是否整齐着装、挂牌上岗。
(五)访:走访、电话访问业主委员会委员(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随机走访或电话访问部分业主),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该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有无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新闻曝光。
(六)评:根据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考评意见。
考评过程中,发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信用办法》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处理。
四、考评安排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填报《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经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9年8月6日前报送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部门应督促应参加复检而自动放弃及未通过复检考评的项目,及时将“市优”奖牌交回,否则将对企业依法予以信用记录;
(二)市房产管理局于2009年8月中旬,组织市物业管理行业考评专家,按照《2009年度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评分细则》考评验收(附件3,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经考评验收符合“市优”条件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对外公示;
(四)市房产管理局于2009年8月底,对获得2009年度“市优”称号的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授牌,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予以信用记分,并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按规定应当参加2009年度“市优”复检的项目名单
2.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
3.2009年度成都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评分细则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