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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为促进建筑区划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工作的开展,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设立业主大会必要经费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根据建筑区划的规模可按每户50元标准确定;建筑区划总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一般不高于5万元;建筑区划总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一般不高于10万元。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上一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9〕32号) 下一条:关于报送2008年度物业服务统计年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