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06〕22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管理,根据《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成物协〔2006〕21号),我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岗位培训 证书管理 通知
抄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共印30份)
附: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管理,根据《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意见》(成物协〔2006〕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格证书是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参加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行业岗位培训,经考核具备相应岗位基础技能和知识的证明,限持证者受聘任职期间使用。
第三条 合格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在成都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内适用。
第四条 合格证书由协会统一编号。编号共11位数:前四位为“5101”表示四川成都,中间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最后一位为性别码。
第五条 协会选定的培训机构可以向协会申请领取合格证书,并负责向参加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合格证书,接受协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协会选定的培训机构在申领合格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 培训登记;3、培训总结; 4、学员基本信息;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协会建立合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 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协会每二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查验持证者接受继续教育等情况。
协会选定的培训机构应当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九条 合格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协会申请补发或更换新证书。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报废;补发新证书的,原证书应登报声明作废后方能办理。补发或更换的新合格证书记录号与原证书记录号一致,并注明补发或更换的原因,发证时间以审批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持证者应当妥善保管合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