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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核定、变更、年检)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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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名称

1、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核定、变更、年检);

2、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3、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

服务对象

1、             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

2、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3、             申请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物业管理企业;

4、             申请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

5、             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6、             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策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3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

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成房物管〔200639号)

需提供材料:(复印件均加盖企业鲜章)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二)三级资质核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评定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等)。
(三)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四)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复印件)。

(五)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物业项目在本市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服务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开出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为准;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审查决定

1、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质等级的条件予以实地核查,并提出实查意见,报送市房管局审批,并在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开出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为准;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审查决定
  1、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由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房管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核准变更。

2、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资质证书。

(三)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初审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市房管局会同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对申请资质等级的条件予以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报送单位领导复核。
  2、复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四)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审查决定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在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领取资质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
前置条件:无

服务时间

1、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20个工作日

2、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20个工作日

3、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20个工作日

4、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20个工作日

服务地点

1、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变更、年检)审批: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

2、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承办部门

区(市 )县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办、所)、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

86279819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备注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向市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企业资质年检以核定资质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每年31日至531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当年年检要求于网上公布。  

3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市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将备案结果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4
、申请资质审批时,应将除资质证书、申报表外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