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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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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物管〔200639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事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核定、变更、年检

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资质年检的,将按规定申报的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并在该窗口领取相应的办理结果。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的条件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目前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进入我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中项目经理的人员。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从业人员的专职认定依据,目前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2、退(离)休、退役军人的,须持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役证、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单位调动证明;

3、下岗、离(退)岗的,须持有原单位下岗协议书、离(退)岗协议书和原单位出具的下岗、离(退)岗证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单位调动证明;

4、被聘用人员供职于聘用单位的“专职人员声明”。

(三)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必要的设施。

(四)对申报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已取得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所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离开该企业的,自离开之日起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四、原资质审批机关对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资质证书。

五、本通知自200711日起实施。《意见》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资质  通知

抄送:四川省建设厅。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0印发

校对人:杨雪镱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