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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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
成人办发〔2006〕135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房产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和考试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271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和考试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负责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和资格考试的考务及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房产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及注册后的执业管理等工作。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我市物业管理师资格的考试认定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考试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考试认定程序
1、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川人办发〔2006〕271号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认定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申报认定材料受理时间为
2、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对申报认定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川人办发〔2006〕271号文件要求,将认定考试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于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房产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坚持标准,作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认定考试的申报等工作。对在认定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停止其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川人办发〔2006〕271号文件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职称工作 物业管理师△ 制度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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