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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管理师资格报考人员: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办法》(成房发【2009】123号)的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证明其列入执业名册的名册证书。
各物业管理师资格报考人员若尚未建立执业名册的,需出示由聘用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并承诺在15日内为其办理执业名册相关事宜;若执业名册正在办理中,需出示由聘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前往我处办理报名手续。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物管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2年度“走近十佳”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学习交流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在全行业深入开展文明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