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办〔2010〕20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谐物管创建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数据管理,现就做好全市物业管理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分布及相关情况(见附件1、附件2);
(二)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计汇总情况(见附件3);
(三)市房管局相关部门及单位统计汇总情况(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四)其他相关内容(另行文通知)。
二、统计主体
物业服务行业统计主体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包括在我市备案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等。
三、统计原则
物业管理行业统计遵循真实、正确、及时的原则。
四、统计报表时间
从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专人分管,专人办理,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持统计工作队伍的稳定和统计工作的延续性。物业服务机构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或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发生变更的,在依法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认真完成统计报表任务。各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应准确把握统计指标和相关要求,应注意界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认真核对填报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漏报、错报。
(三)加强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管。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辖区物业服务机构数量、公司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统计联络员、项目分布及数量等相关情况,建立统计信息联络员制度。对未按时报表的企业,应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及其他相应处理。
(四)加强与市统计部门的工作衔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市统计部门继续做好260家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统计网上直报工作。
(五)加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将当地物业管理统计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培训,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
1、物业服务机构 季度物管项目情况统计表(一);
2、物业服务机构 季度物管项目异动统计表(二);
3、区(市)县 季度物业管理统计汇总表(三);
4、市房管局 季度物业管理统计汇总表(四);
5、市房管局 季度物业管理统计汇总表(五);
6、市房管局 季度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统计汇总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