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9〕205号
成都博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后未保持企业资质条件,违反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公司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成都博瑞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号:5101052110-Z)。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厅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