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合规经营指引
为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守法经营、诚信履约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规,以及《公司法》《劳动法》《会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企业经营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物业行业经营主体合规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登记,如实申报注册资本,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2.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和休假休息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开具发票,保管好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应当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保管好会计资料,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企业年报、行政处罚等信息。
6.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能力,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实行独立核算制度;通过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智慧物业平台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和更新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
法律风险:
1.违反《公司法》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其出资的,处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保管好记账凭证,未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偷税的,予以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6.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招投标管理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以投标人身份参与投标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履约承诺、服务价格、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明细,物业服务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和标准、组织管理机构框架、管理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获奖证明、主要管理人相关证书等;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镇街和区(市)县住建部门。
法律风险:
1.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承接查验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买受人代表应当由区(市)县住建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2.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承接查验,公示承接查验结果。
法律风险:
1.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承接查验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接后,未按要求备案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成承接查验就擅自承接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同签订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拟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名册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交接、履约保障、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费的测算清单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风险: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或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名册或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报送区(市)县住建部门(智慧物业)备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企业经营行为合规
(一)项目人员配备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应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能力,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独立核算制度。
2.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服务力量,向物业管理区域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经镇街或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解除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职务。解除职务的情形包括:骗取、挪用或者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被有关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
3.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委托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物业服务,应当依法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执行《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每班不少于1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保安服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人员。
法律风险: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存在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收费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权责对等、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双方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合规程序调整物业费后,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预收物业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合同有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预收资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供业主查询、监督。
4.应当按照《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明码标价,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法律风险:
1.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价格法》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1.消防设施(通道)维护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住宅建筑27米以上,公共建筑24米以上)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保存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有防火分隔措施。
(3)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5)应当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在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镇街和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对委托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6)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法律风险:
(1)违反《消防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2)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配备2名持证值班人员的,未按要求保存总平图、维保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的,自动消防设施和联动控制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以及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电梯使用维护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配备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日巡查、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单位负责人。
(2)应当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法律风险: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等违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未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护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2)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状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电梯、消防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以及维护管理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抽排水、防汛、应急发电、通风、监控等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4)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严禁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不得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法律风险: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活动中与相关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就擅自承接物业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未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的,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人民防空法》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环境卫生绿化维护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人义务: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引、方法的图文资料;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2)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业主占用共有的屋顶堆放杂物、饲养动物,擅自种植植物,以及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3)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法律风险:
(1)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拒不听从劝阻投放垃圾的投放人未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因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或经批准移植的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四)装修管理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档案。发现装饰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协助处理。
2.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交的装饰装修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告知其修改相应方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施工。物业服务人对装修现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应当按照《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
法律风险:
1.违反《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2.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问题,未履行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安全管理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6.应当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动态监测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受)限空间作业。
7.应当按照《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中毒、窒息以及燃爆、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高温高湿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台账应当明确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危险因素、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以及作业安全要求等基本信息。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ꎻ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载明有限空间基本信息、单位紧急联系人、报警急救电话等内容,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进行检查并及时维护更新。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演练。
8.应当按照《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水平主要包括承包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应急处置能力等。应当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作业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ꎻ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应当按照《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情况明确审批要求,未经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实施作业前,应当先检测,未经检测以及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开展作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警示标识。
10.应当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充电设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11.应当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存在: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以及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12.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3.应当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以及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14.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法律风险:
1.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4.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8.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单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未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未进行现场确认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入教育和培训档案的ꎻ未对有限空间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ꎻ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的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ꎻ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ꎻ未配备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ꎻ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ꎻ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ꎻ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0.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或者应急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合规
(一)业主公共收益管理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对公共收益用途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3.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代为管理的业主共有资金及账目明细、相关资料。在银行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法律风险:
1.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
2.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未将业主共有资金全部存入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配合审计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维修资金。
3.应当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
法律风险: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市)县住建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物业服务信息管理合规
(一)物业服务信息公示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投诉电话及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状况;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实施酬金制收费的,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开;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2.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包括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等;物业服务事项、管理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服务信息;电梯、消防、供排水、安全防范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以及维护管理情况;物业费收支情况;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费年度预决算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重大投诉处理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前款相关信息,不得侵犯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隐私,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予以答复。
法律风险:
1.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业主个人信息收集使用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个人同意。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3.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法律风险:
1.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报告职责履行合规
合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2.应当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火灾、水患、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群体性安全、卫生事件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发现违法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等突发应急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向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涉及水电气的,还应向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发现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超荷载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排放、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振动;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种植违禁植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出租房屋;占用楼梯、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将其改作他用;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挖掘道路、场地;占用共有的屋顶堆放杂物、饲养动物,擅自种植植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风险:
1.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突发应急事件的,由住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对《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70条罗列的相关行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或者未及时向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相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物业企业退出项目合规
合规要求: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全面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
2.《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业主共同决定等需要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三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接、告知等义务,完成退出程序,不得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已经接管,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律风险:
1.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经区(市)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2.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退出项目不履行交接告知义务拒绝退出或拒绝办理和移交规定资料财物的,经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未移交或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物业服务企业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财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的,移送公安机关。
注:本指引仅收录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及安全生产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条款),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及安全生产另有规定或者发生修改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