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小区公益收入 半年必须“晒”一次

根据我市《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合力物业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本报讯(蔡颜 记者 李凌翌) 针对本报前日刊登的成都合力物业“小区广告收益竟成一笔糊涂账”事件,昨日记者专程采访了市房管局物管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该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小区共有部位收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小区广告收益属于共用部位的经营,就算是“零收益”也必须每半年公示一次。

  定期公示是义务

  合力物业已构成违规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共有部位的经营问题,在我市制定的《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就已明确。“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小区内广告的管理及其收益可由物业公司暂代管理;而业委会成立之后,小区自治权应交由业委会及全体业主,可由物业公司代管,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决定是否投放商业广告和占有投放后的商业广告租赁收益。”该负责人表示,这笔收益不论由谁管理,都属于全体业主,管理者都有义务定期进行公示。

  而合力物业称,因为在共有部分经营中并没有取得任何收益,因此未进行公示。相关负责人称,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这是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因此,就算除去成本之外的经营账本是‘零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也必须对收入情况进行公示。”

  每半年公示一次

  共有部分经营须单独列账

  对于哪些算是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也给记者罗列了一些:包括小区内广告(包括电梯广告)收益;利用小区道路、绿化带设置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小区其他公共场地和设施产生的收益等等,这些都算是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而到底共有部位经营的账本该多久“晒”一次?负责人也做出了介绍,“现在很多小区都是实行的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经营,因此,对于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公示,企业每年必须定期公示,不仅如此,成立了业委会的,业委会也应该每年定期对经营收益的支配情况进行公示。”

  而《意见》中也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账,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其支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于收益的使用,《意见》中也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业主所得收益应当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当然,受委托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约收取一定的报酬。”负责人进一步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