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业主大会表决物管去留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0日
      本报讯 (记者 李凌翌) 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因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去留”而产生的矛盾偶有发生,而究其原因,大多因为双方不按“流程”办事而造成。而到底该如何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去留,规避矛盾的产生?昨日,记者专程走访了市房管局物管处。据悉,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物管去留须由业主大会表决

  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些业委会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就代替业主大会执行更换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这样就让很多的业主感到不满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物管的去留或者重选,必须由业主大会经“双过半”(业主投票权人数和建筑物面积)的业主同意,业委会不能代替其执行决定权。“一个小区在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服务事项和质量及费用标准等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表决,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再由选聘实施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理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选聘。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培训“充电”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在《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早已明确规定,也有相应的流程。负责人坦言,《条例》中设立和完善了新建住宅交付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21项物业管理制度,其中2/3的篇幅用于规范物业的配置建设、交付使用、管理服务等监管事项和业主自治规则体系。“如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这对从源头上减少物管纠纷,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下一步,为了提升和谐物管的“质量”,我市将对全市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培训,针对如何设立业主大会,如何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去留、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热点问题,进行全面“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