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三)规定,“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50%~70%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
此外,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将视为交付。
条例(草案三)还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20%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后,先后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7次座谈会,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