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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业主同意就可炒掉物业 长沙5个街道先行试点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星辰在线3月10日讯 (三湘都市报 记者 王文 实习生 姜婷 黄坚)新建小区什么条件下能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很差劲,多少小区业主同意就能“炒”掉它?今后,这些与居民息息相关的物业难题将迎刃而解。3月9日,长沙正式出台《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规程》(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解聘物管公司程序作了详细规定。长沙市房产局物管处将在全市选择5个街道进行先期试点,试点成功后将在全市推广。

  分期开发小区也可设业委会

  根据“新规”,小区已交付的住房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分期开发的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亦可成立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60天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继而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委会4方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到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1人,候选人为9至15人。业主委员会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筹备组人员、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确定后,名单须在小区进行公示。

  业委会委员任期最长不超5年

  首次业主大会将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将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7天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须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