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海表示,目前的物业管理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物业质量引起的。“物业在质量保修期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是由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资金来自于物业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少开发企业将物业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销了,业主维权非常困难。即便是开发企业存在,因尚缺少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让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也是相当难。
郭松海强调,结合我国物业管理的实际,建议创立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郭松海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加强了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质量保修的监管。”郭松海认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可由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