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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办法:车辆停放收的并非都是保管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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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月开始,《广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取代2005年颁布实施的《广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更全面地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内人士,请他们针对新《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物业收费按质论价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解读:新《办法》首次将物业服务等级列入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意味着物业公司之间将拉开收费等级。要想多收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提高自己的级别。而广大业主也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等级的物业公司。

    调查:“一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同费,本身并不合理,我们支持按质论价。”深圳鹏基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了解,对于居住在一些物业小区的业主来说,由于物业管理部门在收费与服务方面存在严重脱节问题,享受到的物业服务与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不等值,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是目前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病。而很多物业公司也有这样的感受,业主们总能找到各种借口拒交管理费。

   
管漏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按实际发生数额,可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共用部分已纳入成本的,不得重复收费。

    解读:开支不明是物业管理的又一大弊病,居民们往往不知道自己所缴纳的费用是如何使用的,从而也导致了物业公司重复收费等乱收费问题,尤其是对水电公摊的投诉纠纷特别多。对此,新旧《办法》都列出了物业服务成本明细,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新《办法》还将管漏、线损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减少了日常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前期业主入住率较低时的经济纠纷。

    调查: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该规定对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都有益。如果将水电公摊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原本由业主交纳的费用变成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必然会亏损。例如:原来水电公摊是按户按入伙之日起进行公摊,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业主不来收楼,那水电公摊就不能按全体业主如实公摊下去。按入住户数公摊,数额大业主难以承担。最后可能是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承担,或不能收费。“十三条”的规定,有望解决前期物业服务中水电公摊的难题。

   
小区停车要按合同约定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大会(委员会)决定。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小区内停车不准收费。业主大会(委员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可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委员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解读:该规定的出台,是对物业管理行业质的突破。因为该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中风险最大的一项进行了规避,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车子就不能定论为“保管”。与此同时,规定的出台也为业主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提供保管服务。

    调查:一个小区一年发生几起丢车事件并不少见,因为此前没有明确责任,几乎所有业主都认为车辆进了小区收费了都属于保管,于是因为丢车事件而与物业公司僵持不下的事例非常多。王先生就因为丢车差点与物业公司大打出手,他说,自己看了南宁市物价局给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文件,上面明明写着“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既然是保管,而且我交了费,物业公司就该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可物业公司却称,我交纳的只是车辆停放费”。新项规定的出台,能最大程度免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