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日前出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住宅小区交付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开发商、物管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要求,在房屋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不得超过6个月;因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而导致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因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则可按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15%~30%交纳物业服务费,其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此外,物管公司与业主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均要支付违约金;对于物管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可索赔,物管公司应双倍返还超额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