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小区门口丢车 如何索赔?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3日

分享文章:

孙智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主也要注意一种情况,车辆丢失后,如果业主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在只有进没有出的情况下在停车场丢失的,那么业主有可能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车在停车场丢失而败诉;要避免这种情况,业主在车辆丢失后要调取停车场电脑的记录来证明。

    宝安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此类案件比较多发,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成立车位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小区管理处不存在保管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管理处对车有保管义务。我们认为从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关键看管理单位是否履行应尽职责

    李刚标(深圳市富益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例中所指的花园小区类型物业,停车场内的范围,根据地点来区分,一般指地下室停车场及由管理单位作出明确标识供停车使用的露天车场;根据行为来区分,指通过停车场入口闸时取得了临时停车卡或持有该车场的月租卡或持有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发放的临时停车卡。

    深圳当前车场的所有权人及投保情况很复杂,各种各样的都有,但不管什么情况,车场的所有权人和保险公司都不是直接的责任方,都不能作为直接责任人来承担责任。他们只能居于某种法律事实而进入相应的角色。

    一般来说,车都有双重保险:车辆险及车场险,权利人可以选择利己的赔付方式。当赔付金额达不到实际损失时,其差额部分完全可以向管理单位(当然,也含其他第三人)索赔(确认了是管理单位责任的时候)。

    我认为,索赔是否得到主张,关键是看管理单位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职责,而履行职责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胜诉或是败诉,只能靠法官拍脑袋了,同样的诉讼,有的胜,有的败,也就不为怪事了。

    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方可获得赔偿

    宝安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关键应确定几个事实:一是停车卡等证明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证据;二是车辆丢失的事实;三是车辆价值。按照相应的折旧办法计算现价。原告方应对上述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上述事实成立,一般可以认定为管理处没有对车辆尽到充分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保管责任。孙智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来说,业主把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业主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停车费,而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也会给业主发放停车卡;同时停车场进出口都有刷卡系统,业主驾车进出时需要刷卡,那么,这就意味着停车场对于车的进出在一定程度上有控制权,未经停车场同意,任何非持卡人均不可能驾车离开停车场,车辆不能随便进出,即停车场是配备了专门的保安管理和专门设施控制出入的停车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业主交保管费,停车场提供车位并替其保管车辆。在保管合同中,作为保管人的停车场就负有保管车辆的义务,若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了,停车场就要负责。肖又贤(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近两年,停车场内丢车引发法律纠纷的现象,受到法学界关注。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首先,从合同责任的角度来说,小区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合同,需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车主使用停车场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有偿使用车位,另一个是获得保管服务。所以,除非停车场明确表示其不提供保管服务,并让车主了解这种意图,否则,应当认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应当依法承担保管责任。

    其次,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讲,即使车主和停车场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因为停车场管理方面的重大过失造成车辆损坏和丢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是大件物品,不同于易于隐蔽的金钱和其他小件物品,而且车辆进入停车场一般会得到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卡或通行条,车主有理由相信,只要停车卡和通行条由自己保存,别人就不可能将车开离停车场。也就是说,对车的安全问题,车主对停车场享有重大信赖利益,停车场如果在没有收回停车卡或通行条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就损害了车主的这种信赖利益。另一方面,管理秩序混乱和保安措施很差的停车场也为小偷偷车提供了方便,从某种角度说,这种停车场有帮助侵权的嫌疑。

    现在很多停车场都在停车卡或通行条上载明:“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对于这种单方面的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力,也存在争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停车场除了提供有偿服务外,还负有微调城市交通流量的社会责任,相对于单个车主而言,停车场处于强势地位,在确定停车场应负的法律责任时,应更多地考虑车主的利益。当然,车主和停车场都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车辆被盗的风险,但保险责任和停车场的赔偿责任是两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互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