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执一辞:业主被盗,物业管理该不该赔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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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无特别约定,物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住世纪明珠园的王女士夫妇怎么也没想到,物管、保安配备齐全的小区,会让窃贼半夜攀爬入室,轻而易举地盗走了家中的财物。在认定责任及如何赔偿一事上,他们又和物管陷入僵局。
事件回放
8月27日早晨,世纪明珠园16幢2楼的王女士一觉醒来,发现放在客厅里的两条裤子掉在地上,一见北侧厨房窗户大开,书房里价值上万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再翻看拎包,里面的钱也没了。
夫妇俩分析,小偷肯定是从厨房间那扇窗户爬进来的。随后,他们会同民警及物管仔细察看,发现室外燃气管上留有印迹,故而推定小偷是借助燃气管乘虚而入的(如图)。
记者调查
王女士觉得,这次失窃事件,小区物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事发当夜12点多,保安曾发现一个神色慌张的小伙子在小区转悠,而保安只是盘问一番后又将他放走;其次,业主当初入住小区时,物管为了保持所谓的小区整体美观,曾硬性规定不得加装防盗窗,而小区安保措施又跟不上,无形中给小偷制造了机会;第三,小区物管既然收了不菲的物业费,就应该对小区实施严格的管理,而不应让门岗形同虚设。
据中房物业世纪明珠园管理处主任苏洪发解释,当晚12点多,保安通过监控,确实发现有可疑人员在3幢一带转悠,上前一问,这名十七八岁的小伙自称是在某中学就读,刚送女同学回家,并报出了女孩所住的详细住址,于是保安将其放行,事后去女孩家一问,人家说,是那所学校的不假,但那晚根本没有被男生护送这档事;至于不允许装防盗窗之说,小区落成时,为了促销并保持美观,物管确实没允许业主擅装防盗窗,但后来改了规定,可以加装不是凸窗的防盗窗。
说到具体责任,苏洪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发生这种事情,双方都有责任,保安应该当时核实情况,不该忽略弄清小伙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业主当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小偷进了家都不知道,至少说明当事人有些大意,“这件事会按照业主公约和相关的物业条例进行处理,我们这两天会上门和当事人沟通,同时会吸取教训,认真加强这方面的责任心。”
律师说法
就此次矛盾集中点——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该承担何责一事,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庄惠平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就是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即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完全根除治安案件。就本案而言,如果本案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别约定的,则业主可依约向物业公司请求赔偿,否则物业公司不承担该业主因家庭被盗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该业主的财产损害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起案件说明,该小区安全防范还不够到位,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有效防范能力。”庄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