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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小区业主委员应给它个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28日

    政协委员建议:小区业主委员应给它个法律地位

    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频发,为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建设和谐社区,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在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提案:按行政辖区成立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联合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王则楚认为,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物业所有权人、物业权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未得到明确,无法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按现在的法律法规,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既不算物业管理的自治群众组织,又不算物权经营公司,更不算政府机构,无法行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服务合同”等职责。目前当务之急是辖区政府加强监管,促进住宅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组建类似业主委员会联合会的具有法人地位和中介组织性质的法人社团,立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之具有独立民事法律权力和对外行使代表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