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17〕4号
各通信企业,各物业服务机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光纤入户标准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已建住宅小区光纤改造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光纤改造工程质量监管
(一)通信企业实施光纤改造前,应函告其他通信企业,邀约同步进行光纤改造。其他通信企业收到邀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意见,否则视为不参与同步改造。发起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应统筹计划工期,合理安排改造事宜。相关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对统筹实施的光纤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二)通信企业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与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签订《光纤改造工程协议》,明确施工内容、时间、质量、安全等事宜,明确收费项目和费用标准,明确约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及有关配合事项。
(三)通信企业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及标准组织实施光纤改造,严格履行《光纤改造工程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出管理、工程施工管理等规定。
(四)改造工程完成后,通信企业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开挖或占用的路面、绿地、设施设备等按要求恢复原状。
(五)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光纤到户改造工程协议》、《管理规约》,以及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秩序和环境的行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有权要求通信企业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整改恢复。
二、规范光纤改造工程相关收费行为
对《四川省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光纤入户工程技术规范》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进行光纤改造时,通信企业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本着依法、依约、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管理和配合费。光纤改造过程中开挖小区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占用管道、桥架等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施工现场管理和配合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取标准:根据工信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相关规定,可参照工程预算的1.5%收取,根据物业类型规模、基础条件、管理要求等因素,最高不超过3元/户。
(二)设施场地恢复费。对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小区道路、绿地,或占用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按照要求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计取标准:施工单位负责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对相关设施及场地进行恢复,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或协商确定。
(三)改造工程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预先交付给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用以保证履行《光纤改造工程协议》及相关约定的资金。
收取方式: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预算的3%交纳。工程完成后,经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共同检验合格后,收取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施工单位。
(四)其他费用。通信设备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机房及相关场地租赁、设备能耗等费用,根据《(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与运营商自行协商确定。
三、争议处理及行业自律管理
(一)各通信企业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本意见要求,坚决抵制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不合理收费行为。
(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行业协会将督促通信企业和物业服务机构认真落实本意见。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业协会经协调仍不执行、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并依法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通信行业协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