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16〕19号
各会员:
为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宣传工作,协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联络员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监督管理规定》(成物协〔2008〕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6年9月1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联络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协会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宣传工作,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以下统称会员单位)推荐,并经协会登记确认,负责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日常联络、信息传递和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会员单位职工。
第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应按本规则要求推荐确认一名联络员。
第四条 联络员应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业务培训,接受协会的监督指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物业管理行业,拥护协会章程,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强;
(三)在会员单位工作1年以上,主要负责企业文化、新闻宣传、对外联络或品牌管理相关工作;
(四)熟悉物业管理行业及相关法规政策,熟悉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填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联络员登记表》,向协会推荐联络员候选人。
联络员候选人经协会资格审查合格后,登记确认为该会员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并建立相应工作档案。
第七条 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会员单位的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况的,会员单位应及时告知协会,并填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联络员登记表》,推荐新的联络员。
(一)离职;
(二)因休假、出差,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工作岗位;
(三)工作岗位调整,不再负责企业文化、新闻宣传、对外联络或品牌管理相关工作;
(四)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联络员岗位,或不能履行联络员相应职责;
(五)其他不能从事联络员工作的情形。
第八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统一思想、统一口径,认真地做好物业管理宣传工作,对行业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关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等宣传平台,积极为协会宣传平台撰写稿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所在会员单位;
(三)负责本单位参与协会及行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报名组织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及时将会议精神和活动情况报告给所在单位负责人;
(五)关注行业舆情信息,收集、掌握行业和本单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协会反映;
(六)及时向协会报告本单位贯彻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协会工作安排的情况;
(七)及时向协会反映本单位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
(八)积极向协会报送本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新方法、新举措、新成效,以及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
(九)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宣传平台和阵地,将有关信息传递给业主;
(十)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联络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为联络员履行工作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联络员应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联络员工作情况。
第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联络员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安排部署有关工作,交流联络员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建立联络员工作档案,记录联络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对信息联络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联络员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所在单位加强管理,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所在单位变更联络员。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