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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改收费〔2014〕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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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继续执行至2017年1月9日。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房管局
2014年12月22日
上一条:关于积极参加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人物和感动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季度成都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