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执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我局对我市逾期失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清理,并将2008 年
一方面,请广大业主依法选聘我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名册中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信用良好,并与物业及其服务需求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要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书(资质备案证明)并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等,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共同净化物业服务市场。
另一方面,希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房发〔2007〕90号)的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配备,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提升行业良好形象。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成物协〔2006〕22号)的要求,在物业服务窗口悬挂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书(资质备案证明)等,公示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服务事项与质量、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告示物业报修电话和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三级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共同促进行业诚信规范发展,构建和谐物管、稳定社区、文明成都。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仍从事物业服务的,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书面反映,我局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房房政〔2006〕57号)予以信用记录。
联系地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邮 编:610015
联系电话:028-86279776
附件: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逾期失效的名单(截至
二○○八年八月一日
校对人:杨雪镱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