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灾后临时安置点安全、方便、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的要求,我会制定了《成都市活动板房安置点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成都市活动板房安置点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指引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成都市活动板房安置点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指引
1.物业服务事项
1.1 安置点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
1.2 安置点区域内的公共绿化维护;
1.3 安置点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1.4 安置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的维护;
1.5 安置点区域内对执行管理规约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义务;
1.6 物业服务中的财务账务管理;
1.7 物业服务中的档案管理;
1.8 安置点区域内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2.物业服务质量
2.1 安置点管委会应制定“居民使用手册”并发放到安置点每一位居民家中。该手册内容应主要包括“管理规约”以及安置点区域居住生活服务指南等;
2.2 物业服务人员应主要从安置点内的居民中选聘组成,并经专业技能培训;
2.3 物业服务人员可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但应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服务主动、热情;
2.4 应在安置点显著位置或主要出入口或者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报修电话、投诉电话;
2.5 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2.6 应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规范、齐全、整洁、查阅方便;
2.7 应在安置点设置物业服务窗口,24小时受理安置点居民的服务咨询、求助、投诉;
2.8 物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配置可参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物协[2007]22号)的通知执行。
2.9 秩序维护
2.9.1 安置区基本实现封闭式管理,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来访人员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
2.9.2 安置区主出入口设置区域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路标或指引标识;道路标识规范清晰;
2.9.3 安置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秩序维护队伍,秩序维护人员训练有素、文明执勤、语言规范、主动热情并熟悉安置区基本情况;
2.9.4 安置区实施24小时秩序维护值班制度,周边及主要部位每2小时巡逻一次且有记录可查;
2.9.5 安置区内明显处设有火警、治安报警电话且标志、标识明晰;
2.9.6 安置区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的标识和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2.9.7 安置区内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管理规范;
2.9.8 安置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9.9 物业服务企业制订有科学、规范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2.9.10 安置区域内制订有科学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居民消防安全责任制。
2.10 环境卫生维护
2.10.1 环卫设施按规划建设配置完善,每10户设置垃圾桶一个,安置点内配置垃圾中转站;
2.10.2 清洁卫生实行专人专责制,并配置专责保洁质量监督人员;
2.10.3 垃圾桶应加盖,每日垃圾收集不少于2次,垃圾中转站应每日清洗一次;
2.10.4 每周不少于1次对环境进行消毒灭杀,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灭鼠、蚊子、苍蝇等工作;
2.10.5 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出摊占道现象;
2.10.6 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不少于2次,房内无积水、杂物、粪便;
2.10.7 房屋外墙无污染,无乱贴、乱画,每2个月对房屋外墙清洗一次;
2.10.8 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2.10.9 安置区内环境实施循环卫生维护,地面无垃圾纸屑、烟头、杂物;
2.10.10 安置点实施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传染性疫病2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
2.10.11 安置点内按规划设置医疗服务中心;
2.10.12 室外明沟无沉积物,每天清理一次。雨污水井及化粪池每年清掏不低于一次,化粪池应定期投放消毒药剂。
2.11 绿化维护
2.11.1 安置点内按规划设计,绿化布局合理;
2.11.2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旺枝定期修剪,无病虫害;
2.11.3 绿化地内无石块、杂草、杂物,定期清理,无随意改变绿地使用、践踏、占用情况;
2.11.4 根据季节、天气对花草树木及时浇灌,无枯死现象;
2.11.5 盆栽植物摆放整齐、有序。
2.12 房屋及共用设施维护管理
2.12.1 按规划设计安置点区域设置居民生活必备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网络等设施设备;
2.12.2 按规划设计安置点区域设置居民生活必备的小型购物、娱乐、体育活动、公共卫生间、洗浴间、阅览室、警务室、垃圾中转房、分户厨房间、医务室、物业服务用房、衣物集中晾晒点等设施;
2.12.3 按规划设计安置点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
2.12.4 安置点主通道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2.12.5 安置点区域内应设置环境维护、绿化集中供水点,供水点间距按50米一个设置且具备排水功能;
2.12.6 安置点区域内周边及主干道应设置室外照明灯具,照明灯具按50米一具设置;
2.12.7 应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房屋外观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在24小时内修复;
2.12.8 安置点区域内房屋幢号、房号及公共服务用房标识清晰、明显;
2.12.9 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统一设置,规范、整洁、美观;
2.12.10 公共卫生间、洗浴间房屋及设施完好,供水设施无泡冒滴漏现象;
2.12.11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0%;
2.12.12 区域内道路平整无明显坑洼,排水沟应通畅,无毁损情况。
3.物业服务相关活动
3.1 应充分利用社区设立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广播、文化娱乐场所开展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3.2 应充分利用上述宣传载体宣传国家、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宣传防震抗震、科学防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知识。宣传栏应定期更新;
3.3 可邀请心理辅导专家到社区对部分受灾居民进行心理安抚;
3.4 应结合国家重大节假日开展社区活动,营造健康文明、欢乐和谐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