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08〕1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以下简称会徽)的管理,统一规范使用会徽,现将我会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以下简称会徽)的管理,统一规范使用会徽,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会徽是协会会员身份的象征,也是会员履行行业责任的
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条 会徽标志专属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所有,具有唯一性、独立性;会徽由成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制作。
第四条 会徽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免费向会员发放,发放范围为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个人会员本人。
第五条 会员参加行业内的对外交往、会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时,均应佩戴会徽。
第六条 会徽应佩戴于左前胸、参照有上衣口袋位置上沿的上方;西服则佩戴于前翻领的领尖处(以遮住翻领上的扣眼为宜),佩戴时应注意会徽图案的端正,不应偏斜。
第七条 会员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会徽,防止遗失。
第八条 会徽的更换或补发
(一)属质量问题会徽损坏的,会员可写明情况报市物协秘书处
予以更换;
(二)不慎遗失的,会员可提出补发申请,由市物协秘书处予以补发。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有权中止
其会徽使用权,并责令改正:
(一) 擅自转让会徽使用权的;
(二) 利用会徽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或随意涂改会徽,或弄虚作假、伪造会徽的
第十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应向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徽;未交回会徽的,协会将提请行业信用监管机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