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关于印发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物协〔2008〕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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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以下简称会徽)的管理,统一规范使用会徽,现将我会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徽(以下简称会徽)的管理,统一规范使用会徽,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会徽是协会会员身份的象征,也是会员履行行业责任的

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条    会徽标志专属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所有,具有唯一性、独立性;会徽由成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制作。

第四条   会徽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免费向会员发放,发放范围为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个人会员本人。

第五条   会员参加行业内的对外交往、会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时,均应佩戴会徽。

   第六条   会徽应佩戴于左前胸、参照有上衣口袋位置上沿的上方;西服则佩戴于前翻领的领尖处(以遮住翻领上的扣眼为宜),佩戴时应注意会徽图案的端正,不应偏斜。

第七条   会员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会徽,防止遗失。

第八条 会徽的更换或补发

(一)属质量问题会徽损坏的,会员可写明情况报市物协秘书处

予以更换;

(二)不慎遗失的,会员可提出补发申请,由市物协秘书处予以补发。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有权中止

其会徽使用权,并责令改正:

(一) 擅自转让会徽使用权的;

(二) 利用会徽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或随意涂改会徽,或弄虚作假、伪造会徽的

第十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应向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徽;未交回会徽的,协会将提请行业信用监管机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08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