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8]31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配合我市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成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分解表》基本指标的测评项目中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现将做好实行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的非住宅建筑区划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受聘对非住宅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考核标准和时间要求,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非住宅建筑区划的无障碍设施现状进行对照检查,并完善、维护、更新、改造,以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的使用功能和效益。
二、标准
(一)有条件的建筑区划进出主入口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如坡道等),并悬挂国际无障碍通用标志;
(二)无障碍设施无被侵占、损坏等现象;
(三)底楼或人流较多楼层应设有残疾人专位厕所;
(四)电梯轿内壁正面应为镜面,电梯入口前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三、要求
(一)
(二)3月25日前,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局完成对本区内无障碍设施基本情况统计汇总及工作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房产管理局。
(三)4月15日前,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非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完善、维护、更新、改造工作。
(四)5月20日前,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区的实际,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确保达标。
(五)5月30日前,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抽查验收。
(六)无障碍设施完善、更新、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在已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业主承担或由建筑区划所在地的区政府协调解决。
(七)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八)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无障碍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区房产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视情节予以记入成都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
附件:非住宅建筑区划内无障碍设施情况摸底自查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