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组织《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的通知

成房发〔2007〕9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8日

分享文章:

成房发〔200797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组织《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2007810通过、省人大2007927批准,自20081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市物业管理业的科学规范发展,现将有关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一)为全面宣传贯彻《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使各区(市)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了解、掌握我市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业的科学规范发展。

(二)使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条例》21项基本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熟悉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要求,熟练掌握系统操作。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

各区(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的人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房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建筑区划的划分、公用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物业保修金帐户设立、归集、管理、使用原则、操作程序等《条例》规定的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基本内容。

三、培训教材

(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及其规章;

(三)《成都市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其他有关资料。

四、授课人员

物业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建行成都第二支行人员。

五、培训组织

(一)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企业注册地为准)参加培训,具体时间附后。

(二)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企业注册地为准),按计划分片集中进行培训,具体时间附后。

(三)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由市局物业管理处负责通知,其他区(市)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由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具体时间附后。

六、培训费用:免费。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培训时间表

 

 

 

○○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条例  培训  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4

校对人:姜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