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07〕16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和谐物管、文明小区的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我会制定了《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管理 通知
主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