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
工作职责 |
1 |
各区(市)县政府 |
负责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犬只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农村的狂犬、野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力量捕杀。 |
2 |
市公安局 |
各级公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是限养区犬只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要牵头负责做好犬只的审批、登记和《犬只准养证》核发工作,负责野犬、狂犬、违章养犬的捕杀工作;负责处理城区违章养犬和查办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协助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敞放犬只的管理。 |
3 |
市卫生局 |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接种,犬伤患者伤口的处理和病人的救治;负责狂犬疫情统计、监测及犬只伤人的登记报告,积极开展防制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
4 |
市农委 |
负责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和发放《动物免疫证》,统计报告家犬免疫数;负责供应、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监测犬类疫情;负责对家畜(禽)狂犬病疫情进行统计、监测和犬伤家畜(禽)的登记报告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的消毒处理;对犬只产品、犬只交易市场的检疫、消毒及犬只繁殖场所管理。 |
5 |
市城管局 |
负责纠正犬主不及时清除犬只外出产生的粪便等行为;协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敞放犬只的管理。负责纠正及处罚敞放犬只、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 |
6 |
市工商局 |
负责监督管理犬类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
7 |
市房管局 |
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犬只进行管理,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加强犬只管理的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