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86921685,86279819
一、法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
二、办事须知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向市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新设立的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时,应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提出申请。
3、申请资质年检或资质变更的企业,其资质由市房管局审批的,向市政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其他按资质审批权限,向相应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年检或变更。
4、企业资质年检以核定资质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5、申请资质审批时,应将除资质证书、申报表外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6、相关政策及表格可上网查阅下载(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www.cdahp.chengdu.gov.cn见政策法规、表格下载或公告通知)。
三、办事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开出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特别服务:同一时间段内申请人较多或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现场受理的,申请人可提交申报材料留置待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按前三款情形处理。
5、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为准;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审查决定
1、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市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质等级的条件予以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在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房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审查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即日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并核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正本,在原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变更注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出具不予变更通知书。
(三)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初审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市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资质等级的条件予以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报送单位领导复核。
2、复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四)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
第一步:受理申请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审查决定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在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领取资质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二)三级资质核定的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所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评定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等)。
(三)资质变更的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四)资质备案的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物业项目在本市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