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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法制协会《关于举办宣传贯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川建法协[2012]21号)未经同意,擅自以我厅名义发文,经研究决定,该《通知》无效,培训停止。
我厅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将在4月27日全省物业管理工作会上作统一部署。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季度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情况的公告 下一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